WTO改革综述之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20-04-09 22:43:00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二是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中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毒丸”条款,三是中国是否有WTO项下的义务转型为全面的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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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健/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来源:国际贸易法评论

 

1、替代国问题

非市场经济问题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以前,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只有一个问题,即反倾销中的替代国问题。中国认为该条款到期后,其他WTO成员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无权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为此,中国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就反倾销中的价格比较方法向美国(DS515)和欧盟(DS516)提起磋商。目前DS515案还在磋商状态中,应中国请求DS516案已经于2019年6月14日中止审理,该案专家组的职权将在中止审理后12个月终止。

美国作为第三方,在DS516案的审理过程中向专家组提交了其法律解释,欧盟也引用该解释为其抗辩理由作背书。美国认为:(1)GATT1994第VI:1条附注2和议定书第15条并不是例外条款,GATT1994第VI条和ADA第2条已经授权拒绝使用非市场经济价格和成本;(2)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到期的法律效力只及于中国企业的特定举证责任终止,议定书15条的其他存续条款以及GATT1994第VI条和ADA的相关条款仍然适用。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第(ii)项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欧盟和美国在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做法上出现分歧。欧洲议会于2017年11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欧盟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的提案。修订后的欧盟反倾销法规引入了在存在重大扭曲的情况下构造正常价值的新方法,即正常价值必须(shall)并且只能(exclusively)基于未被扭曲的价格和基准(undistorted prices and benchmarks)加上未被扭曲和合理的(undistorted and reasonable)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和利润进行构造。欧盟还在法规生效的第二日即发布了中国经济存在重大扭曲的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并在随后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开始适用这一新方法。

美国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在对华铝箔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发布的备忘录再次认定中国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5]认定的标准是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B)规定的六个要素:(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该国雇员与管理层之间就工资谈判的自由协商程度;(3)该国对其他外国投资或者对外合资的许可程度;(4)该国政府所有或者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5)该国政府对资源调配和企业产品定价和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以及(6)其他当局认为必要的因素。商务部基于国家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该角色与市场和私营部门的关系,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根本性的扭曲,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并未充分践行市场原则以允许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使用中国的价格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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